2011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昌府区沿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河桥东侧处时,与在建设路南侧向左掉头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孔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检测,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庭上,李某承认,自己属于无照驾驶,没有为自己做过多辩解。庭审结束前,李某说,自己不知道开摩托车也会有酒驾的问题。“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错误,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东昌府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报记者 李念辉 通讯员 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