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法院出台《关于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暂行办法》,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
明确“六个严禁”。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人;严禁泄露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的私人联系方式;严禁向办案法官请客送礼,为一方当事人说情;严禁因私利所需,与办案法官探讨案情,发表个人观点,诱导法官裁判;严禁有倾向性地指定某一具体法官或合议庭承办某一案件;严禁出于私利,强行承办某一具体案件。
规范材料签转。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职范围外接收的任何涉案材料,一律交由立案信访部门分类处理并注明来源。任何人不得在涉案材料上违法签批任何意见、指示,并特别要求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办案人员批转任何涉案材料。
严格依法履职。院、庭长、审判长在其分管或主管的职责范围内必须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但要严格按照审判职责权限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执行。确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细化留痕方式。案件承办人受到他人过问、干扰案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填写《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部门领导和兼职廉政监察员签字,一份存入案件副卷备查,一份送监察室存查。法官若因非主观原因违规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或代理人的,必须主动填报《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交监察室存查。
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组监察室收到《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后,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于15日内完成调查。对确有过问、干扰案件办理的,由监察室对过问、干扰办案人员予以口头提醒或警告;对仍继续过问或多次过问案件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受到过问干扰而不予主动登记留痕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强化结果运用。由纪检组监察室专人负责建立过问案件台账,对过问、干扰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进行梳理、统计。每一年度对《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年终形成专题报告向院党组呈报,作为干部任用以及个人年终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