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法官单方面会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该院规定如有违反本条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法官和律师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应严守审判纪律和律师执业纪律,相互尊重,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该院规定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对于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发现,实行先进工作者“一票否决”制度,并给予严厉批评。
设立给律师“投票”制度。每季度、年经全院法官投票评选出“最负责律师”,经本院研究室撰写书面表扬交至当地司法局,建议对该律师进行表彰。该措施旨在强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和谐司法。要求法官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力,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审慎采纳。要求律师要利用既熟悉法律规定又了解事实真相、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帮助法官促成当事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本报记者 郭龙君 通讯员 朱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