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了劳务用工合同,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明确要求农民工在务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严格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证明制度,对有拖欠行为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坚决不予开具证明,禁止进行招投标;实行劳务工作保证金制度和备用金制度。在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比例在服务大厅内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则必须在银行预存一定数量的劳务工资备用金,在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可以及时启用;监督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留存花名册,以备各级检查;针对目前新出现的恶意讨薪现象,要求企业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仪。目前在部分企业已开始实施,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施工企业。
通过以上措施,一年来我区共开具无拖欠证明207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152.7万元,未发生一起群体上访讨薪事件,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本报记者 李可新 特约记者 陈景坤 通讯员 孙安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