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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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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级别的历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体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启公务员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务员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 5类

  据《中国人事管理工作实用手册》记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施行供给制。职务分为五类,一类职务包括国家正副主席,正副总理等,高的月收入折合人民币89.7元,低的55.31元;二类为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标准为32.2元;三类为正副科长,标准为24.68元;四类为科员和办事员,标准为16.99元,五类为工人和勤杂人员,标准为16.53元。

  1950年 25级

  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最高折合人民币358.70元,最低为12.66元,相差28.33倍。

  1955年 30级

  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改为30级,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88元,最高标准为649.06元,相差31.1倍。

  1993年 15级

  这个30级的体系到了1993年秋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公务员级别变成了15级。

  2006年 27级

  施行《公务员法》,级别变为27级,干部职位变成了10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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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的层次与级别
我国行政级别的历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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